通過罷免議案 須三分二票數

【本報訊】「長毛」梁國雄被判監超過一個月,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可藉三分二多數通過議案解除其職務,但前提是有議員提出有關議案,並取得佔立會超過三分一議席的泛民主派支持。若議案能趕及下月通過,當局便須依例舉行補選。但只要「長毛」當時並非身在獄中及無被加刑,他便有資格參加補選,在選民授權下重返議會。

《基本法》第79(6)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因刑事罪被判監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在席議員的三分二多數通過,即可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稱,由於梁國雄被判監兩個月,按規定須啟動罷免程序,雖然梁已提出上訴,但不能影響此程序,他會先諮詢法律意見如何啟動。

現任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於九八年便因偽造商業文件罪被判監一年,遭立會通過議案解除職務。詹培忠昨表明會支持罷免梁國雄,但個人無意提出有關議案。有個別泛民議員則表明不支持罷免梁。

若未服刑 有權參加補選

根據《立法會條例》,立會秘書處須於議席出缺後廿一日內刊憲宣布,然後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舉行補選,但條例同時規定,補選不得在現屆立會任期結束前的四個月內舉行。今屆立會任期將於九月卅日結束,按該日期倒數四個月、再扣除約個多月的提名期及拉票期,需否舉行補選的死線約為下月中至月底。如立會無法在該日子前解除梁國雄職務,便毋須舉行補選。

《立法會條例》又規定,在提名日或選舉日正在服刑、或於選舉日計起五年內被判監超過三個月的人士,將不能參選立會。

由於梁國雄今次僅被判監兩個月,如補選當日他未開始服刑,以及未有在上訴時被加刑,他仍有權參加補選。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