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局無批准政府人員以公職身份接受利益,政府人員以公職身份出席社交場合或典禮所獲贈的禮物,包括獎券、電影或演出贈券等,均為致送予所屬部門的禮物。
2.公務員以主禮嘉賓或部門主要代表身份出席正式活動,個別部門為減省申報的行政工作,若禮物不超過指定款額,員工也可以保留,但須在十天內申報。舉例,若是刻印了主辦機構、活動或饋贈者名稱或標誌的禮物或紀念品,若價值不超過50元,員工可保存,但若價值逾300元,必須提交部門首長審批,一般情況下,不會批准;若是刻有有關人員的姓名的禮物或紀念品,價值400元以下,也可私人保存,但亦需由部門首長審批,如價值超過1,000元,通常不會批准。
由行政長官按以下因素考慮是否批准接受和保存禮物、利益或其他好處:1.禮物的性質和價值;2.饋贈人的地位和聲譽;3.雙方是否有利益衝突,雙方公事往來的程度;4.接受禮物會否令公職人員、所屬部門或政府欠下饋贈人的人情,造成尷尬,或惹人非議;5.鑑於政府的政策(如關於吸煙政策),接受禮物是否恰當;6.在同一場合,非政府人員是否也在相同情況下獲得同樣的饋贈;7.同一位饋贈人過去送贈禮物的次數;8.公眾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