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指春秋:有無惡法分別不大

內地一條被稱為惡法的法例通過了,難免令人憂心忡忡。全國人大會議表決,極受爭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一百六十票反對、五十七票棄權、二千六百三十九票贊成之下通過。

新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條,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第八十三條規定,嫌疑人拘留後,若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之下,可以不通知家屬。簡言之,就是違反人權的秘密拘捕合法化。

正常來說,惡法之通過當然讓人感到不安,不過當你仔細想一想,有惡法也好,沒惡法也罷,其實也差不多。即以維權藝術家艾未未為例,被失蹤幾十天下落不明,家屬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這是惡法通過之前發生的。此證明,秘密拘捕早已有之,並非甚麼新鮮事兒。

在一個人治重於法治的國度裏頭,有無惡法分別不大,畢竟依法治國是說來好聽的,一切以長官意志為依歸。總理溫家寶也提到,社會不公和司法不公這兩個現象引發民怨,必須繼續做好促進社會公平的各項工作。

如真的決心促進社會公平,容許輿論監察乃不可少之途徑。奈何新聞自由在神州大地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傳媒工作者仗義執言隨時被河蟹掉。看勢頭,民怨早晚一發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