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營業代表涉嫌去年在粉嶺踏單車時,撞倒一名六十七歲老婦,老婦送院留醫約兩星期後終告不治。營業代表事後被控作出不當行為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鹵莽踏單車的交替控罪,他昨在粉嶺法院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四月廿七日進行預審,期間他獲准以五千元保釋外出。
四十八歲被告李廷傑,被控去年十月四日在粉嶺和豐街與聯昌街交界在控制單車時,作出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導致莫燕君身體受傷害。交替控罪指他在相同時間和地點,鹵莽踏單車。據悉,老婦被送院搶救後,延至同月十七日不治。控方昨在庭上透露案件會有多名證人,包括驗車人員、醫生、救護員和市民。
案件編號:FLCC 52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