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前署長蔡宇略的寓所被投訴漏水,蔡前年被裁定收到《妨擾事故通知》後廿一日內無作修補工程,被判罰款一千七百五十元,他提出上訴,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且獲得訟費。法官指食環署替蔡寓所進行漏水測試時有所遺漏,未有清楚驗證收集到的積水全是發出通知廿一日後才出現,案件有疑點,定罪不穩妥。
七十二歲的蔡宇略昨並無親自到庭,但透過代表律師發聲明表示滿意裁決,指判詞證明蔡是無辜的,又指政府應檢討測試屋宇滲漏問題的方法。
蔡宇略位於太子道西加多利大廈三樓的寓所,於前年一月被樓下單位業主投訴漏水,並損壞了樓下單位廚房。食環署同年二月起就蔡的單位進行多項不同的滲漏測試,並於三月五日向蔡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他廿一日內作修補,但署方同月廿六日後再測試發現仍有漏水,至同年七月漏水才停止。
高院法官於判詞中表明,必須要確定蔡宇略在收到通知後的廿一日內無盡義務作出修補,才能裁定罪成。法官指出,食環署前年二月已開始用顏色水測試滲漏的情況,但專家證人供詞卻指出,該些測試有可能會慢慢滲漏到樓下的單位,若於三月廿六日後再有滲漏,亦有可能是較早前所作測試的顏色水所造成。
法官認為,署方要確保收集到的積水是發出通知後廿一日才出現,便應以不同顏色的水再作滲漏測試,但署方並無這樣做。法官在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情況下,認為定罪不妥,撤銷控罪。
案件編號:HCMA 39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