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在槍擊案六周年之際向徐步高的遺產代理人索償,是要趕及民事索償法定六年期限即將屆滿時興訟,此法律行動可令警隊繼續擁有就事件申索的權力。法律界人士指,港府的索償只針對徐步高的遺產,若日後政府勝訴而徐步高未動用的遺產不足以賠索,港府不能將差額轉嫁徐家人,亦不可申請將遺產代理人或受益人破產。
政府入稟狀列出被告地址為徐步高與家人報住的東涌裕東苑舊居,記者昨日到訪上址,卻不見徐步高妻女及徐媽媽影蹤,只有一名不諳廣東話、貌似南亞裔女子應門,透露並無姓徐人士在上址居住。記者向鄰居查探,獲告知本為印尼華僑的徐媽媽早在年多前已返回印尼,而徐妻李寶玲偕女兒則在半年前搬走,未幾有人遷入,據稱徐妻將單位出租他人。
警方發言人昨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不作評論,只稱警隊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步驟,捍衞討回公帑的權利。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民事索償需在事發後六年內提出,但他認為,港府即使勝訴,能否取回全數三百多萬元索償額,仍需視乎徐遺產中現時未動用的餘額有多少,餘額不足的話不會轉嫁他人,若遺產已透過代理人分配予受益人,則財產已屬受益人擁有,毋須「嘔番出嚟」。
另一法律界人士陸偉雄亦稱,遺產代理人責任只是將遺產分配,索償額不會轉嫁予代理人或已獲分配遺產的受益人,港府亦不能申請他們破產。同樣,由於代理人只負責管理而不擁有遺產,即使遺產代理人失蹤,港府仍可憑勝訴判詞限制死者餘下遺產,需在清還債務後才可自由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