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幼稚園教師的四川婦,疑因受產後抑鬱症影響,去年在葵涌住所扼斃六個月大親生女兒,再到青衣橋欲跳橋時被警方發現及救回。該婦昨在高院承認一項殺嬰罪,獲法官判處無限期醫院令,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治療。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港人丈夫案發後決定與她離婚,她亦擔心終身被困精神病院,望可判處一年醫院令。女法官自言身為母親亦明白被告的痛苦,但必須確保被告完全康復才可出院。
無業的被告林俊(卅五歲),原被控一項謀殺罪,但她改認殺嬰罪,獲控方接納。被告在律師代為求情後,特別要求與女法官對話,且以流利英語稱現已平復心情且正康復,並有協助照顧院友,希望可盡早離開精神病院。法官則解釋,無限期醫院令不等同判處終身監禁,若被告真正完全康復便可出院。
案情指,被告○七年透過朋友認識任職巴士司機的港人丈夫,二人翌年結婚,並於前年九月在港誕下女兒鍾詩雅,被告其後與丈夫及家姑同住葵涌石籬邨一單位。被告曾因不適應而帶女兒回內地居住,之後再回港並持續頭痛,最終被證實患上產後抑鬱症,需服食抗抑鬱藥。
去年三月廿二日早上,家中只剩下被告與女兒。同日下午,警員發現被告於青衣橋徘徊且意圖跳橋,並及時阻止。被告向警方透露在家中扼斃了女兒,警員趕到案發單位發現女嬰被扼斃,已無脈搏。
警方在現場發現被告寫給丈夫的兩封遺書,內容主要向丈夫道歉,指自殺是「因為我太痛苦啦!」又叮囑丈夫替她拿十萬元人民幣予她胞姊,並形容自己是一個「沒有生存能力的人」、「無良心的壞女人」及「狼心狗肺的人」。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來自四川的被告九三年到深圳任幼稚園教師,及後當船務文員,期間同時在大學讀書,於○九年畢業。律師指被告喜愛小孩且一直想生育,丈夫卻反對,她最終以人工受孕方式懷孕。生產後被告有產後抑鬱,曾看醫生,但其後停止服藥,且與家姑關係不佳。
律師又指被告經常擔心女嬰有病及長不大,又對自己失去信心,常照鏡認為自己醜樣無人喜愛。案發時被告認為女兒與自己死掉會減少丈夫及其他人麻煩,當時女兒又大聲哭泣,被告最終扼斃女兒並準備自殺。律師透露被告丈夫最初亦原諒她,及後終決定離婚,被告希望能盡快回內地與家人團聚。
案件編號:HCCC 31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