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批評莊豐源案六項疏忽

1.一國兩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原來各種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變;《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並不是創造新權利

2.法律上以出生取得公民權有兩個原則:一是取決於出生地,一是取決於父或母的公民資格,前者只有地大人少的國家如美加或發展中國家才採用,其餘大部分發達國家包括歐洲、英國及回歸前香港,均採用父或母的公民資格作判斷公民權資格的原則

3.香港八十年代初已有每天自內地來港定居的限額,回歸前任何孩子不會只因在港出生而取得居港權;沒有理由相信《基本法》第24(2)(1)條的立法目的,是創造新權利

4.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前港英政府、預委會、籌委會、特區政府及臨時立法會都認為《基本法》第24(2)(1)條的正確解釋是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時已定居香港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才可以獲得居港權

5.籌委會九六年就《基本法》第24(2)條給予詳細意見,而包含有關意見的報告書在九七年三月獲全國人大通過;九九年六月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24(2)(3)條釋法時已曾說明第24(2)條各項均應按籌委會該份報告書作解釋,但特區法院認為當年人大是就第24(2)(3)條釋法而非第24(2)(1),對他們解釋後者沒有約束力

6.特區法院屢次指解釋《基本法》應採取「立法目的」原則,並可看該法的其他條文去理解它的真正意義。根據普通法,如果按字面解釋法例引起謬誤時,法院必須採取合理措施去了解立法原意;故以《基本法》第24(2)(1)條字面清楚不過為由而不去尋求立法原意,是明顯錯誤,亦是引起謬誤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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