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花園街賣生果的女小販不忿被指貨物阻街,而與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爭執,惹來附近商販及市民逾百人圍觀起哄,事件擾攘約四小時始平息,女小販最終仍惹上官非被檢控。她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妨礙有關人員執行職務兩罪,被判罰款四千五百元。她離庭仍深深不忿,斥責食環署執法不公,深感冤屈。
辯方求情稱,被告莫月玲(五十二歲)在花園街擺檔數十年,但只有五次阻街案底。她因花園街大火而停業三星期,案發當日正值復業第二天,故執法尺度更為嚴謹,小販要需時適應。而被告於案發上午曾詢問其他執法人員貨物擺法是否妥當,並得正面回應,故下午遭檢控時,她才會表現激動,但強調她與執法人員並無身體接觸。
辯方又強調貨物雖超出指定範圍,但阻礙程度輕微,並指法例規定三呎乘四呎的範圍,並不足以供小販營業。辯方律師又指被告收入微薄,故他亦是義務幫助被告。
裁判官判刑時接納被告因剛復工,為保生計才會表現激動,但強調她任何時候都要守法,酌量減刑後決定罰款處理。
被告離庭後表現激動,自言「好冤屈」,她表示:「成街都係咁,要拉就全街都拉晒,點解拉我?唔公平!」一名到庭聲援的陳姓男小販亦指,食環署的規定已過時,令全港小販都違規否則難以經營,但法庭只關注貨物有否超出規定範圍,慨嘆投訴無門。
案發於去年十二月廿三日下午四時,食環署一名助理小販主任指被告的生果及手推車等設備超出攤檔範圍,阻礙公眾地方,遂發出勸喻。
兩小時後食環署人員折返,見有關物品仍在指定範圍外,遂表露身份並要被告出示身份證,但她只出示牌照,拒絕出示身份證。食環署人員召警方支援,被告亦拒絕跟隨到警署受查,事件擾攘至晚上十時,被告最終報稱不適送院才結束。
案件編號:KCCC 36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