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貓滋擾 漁護署卸責

【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有責任處理流浪貓滋擾問題,但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漁護署僅將責任推給受政府資助、推行流浪貓「捕捉、絕育、放回」計劃的動物機構,又沒有檢討相關計劃的成效,運用公帑態度輕率、逃避責任,批評漁護署行政上失職!

申訴專員公署在二○一○年接獲投訴指,投訴人居住地區有流浪貓出沒,衍生環境衞生問題,但多次向漁護署投訴仍遭問題困擾,僅獲回覆指該區已由動物福利機構推行「貓隻領養護理計劃」,當局不會捕捉該區的流浪貓,又着投訴人自行聯絡動物機構。

態度輕率令人失望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漁護署將投訴轉介動物機構了事,無積極處理、漠不關心、置身事外,又指「貓隻領養護理計劃」早於○五年展開,屬漁護署以公帑資助,每年資助金額約為廿萬元,但當局多年來未有檢討相關計劃成效,處事粗疏,輕率運用公帑,態度令人失望。

漁護署回覆公署時指當局在相關計劃上僅屬協助角色,加上去年停止資助該計劃,故毋須再檢討及評估。公署指港府政策仍以「捕捉、絕育、放回」為宗旨,建議漁護署全面檢討相關計劃的成效及未來方向,亦要加強宣傳教育涉事地區飼養寵物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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