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僭建人士要負上法律責任,不止要把僭建物拆除,嚴重者更有入獄之虞。例如,行使虛假圖則,欺騙規管當局,便屬可判入獄刑事罪行。唐英年這違例僭建人士,是否干犯刑事罪行仍有待調查,但他大宅已證實僭建的地下室,善後處理,包括按圖則還原等,肯定令社會再次付出沉重代價。
在地下挖洞,污染環境,影響地下水流向,危害隔鄰建築根基,機械及運輸車輛碳排放量巨大;把違規地洞還原,再污染環境一次,再影響地下水流向,機械及運輸車輛再次大量排放碳!
所以,一錯不能再錯,還原地洞,再要社會付出代價,實際卻於事無補;最上算處理可能就是在評估結構安全、由違例者斥資進行加固後,把地洞收歸公有,開放成為「公共空間」,一方面可供市民休憩,一方面可讓不牟利團體租用。
「民間反僭建大聯盟」欲租借作為會議場地,可獲優先處理;用作永久會址,亦無任歡迎。又或者供官場中人犯上缺失之時,作為向公眾道歉場所,並利用違例者剩餘的紅酒,自罰三杯,以謝天下。
此外可邀請「佔領中環」人士進駐,代表社會無權無勢的百分之九十九,向代表百分之一的權勢人士,討回原本就屬於自己的空間。
若有人由於僭建被判坐牢,這個地洞更可以是最具教育感化意義的專責監獄!若有人由於僭建被判「社會服務令」,在這充滿惡心貪婪氣味的專責監獄,打掃一百幾十小時、洗淨無數銅臭廁所後,肯定不敢再犯!若僭建情節嚴重,死不悔改者,可把監獄樓上泳池的水引入,把乾爽現代牢房,改為中古水牢,實行古法炮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