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倡居者有「期」屋

【本報訊】房屋委員會提出的新居屋補價方案,被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系學者指為舊酒新瓶,未能增加二手居屋流轉,反建議新居屋為居者有「期」屋,設居住年限五十年,之後政府可收回土地重建,業主購入單位後五年可自由轉讓,不用補價。

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講座教授鄒廣榮說,居屋二手市場淡靜,因補價太多,業主補價後不足以購買同樣面積私樓,但補價太少又引起爭議。他批評房委會提出的補價方案分別只在於利息多少,未能跳出框框。

五年後轉讓毋須補價

他提出重組居屋產權結構,參考九七前批地五十年的做法,新居屋亦以五十年為限。他推算,因新居屋有年期限制,價格比私樓便宜兩成,政府只要資助餘下一成,便可以市值七折發售,但業主五年後轉讓單位時不用補價。他表示,房委會到時賠償上蓋物業價值予居屋業主,便可以收回土地,重建另一批居屋,讓更多人受惠。他承認,餘下年期愈短的居屋價值愈低,但相信仍有市場,例如長者或來港定居一段時間的外國人。

該系助理教授姚松炎說:「居屋的死結是角色常被質疑是讓人致富還是置業階梯,我們提出的新居屋是提供居所,而非助人發達。」該系另一位助理教授黃紹基則形容,這是名副其實的居者有「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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