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原告包括游華興及其公司天暉國際有限公司,被告袁祺明。判詞透露,游、袁八四年夥同其他人合資成立「鴻基專線小巴公司」(下稱「鴻基」)競投兩條專線小巴路線,但因申請牌照者必須是個人或有限公司,遂改由袁代表競投,最終投得65號線。路線最初由鴻基經營,各合夥人分取利潤。至九二年間陸續有合夥人退出,經營方式亦改為由各小巴車主與司機拆帳,路線也擴充至五條。
原告指袁於九七年故意為難其他合夥人,拒運錢箱和數錢,安排其他合夥人的車隊減少行走利潤較高路線,又扣起禁區證及客運營業證明書,袁的姪兒與游更一度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游最終去年退出,但興訟向袁追討賠償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 425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