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國林案罕有隱藏事主

女藝人陳嘉桓的師傅兼經理人冼國林疑遭尋仇一案,昨在九龍城法院再提訊,兩名男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傷人罪,其中一人另被控一項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罪行,案件將轉至區域法院審理,惟控方昨將案中受害人匿名稱為X,引起法律界人士關注,指本案既非風化案或勒索案,以代號隱藏受害人身份的做法十分罕見,除非有合理解釋,否則有削弱公眾知情權之嫌。

兩名被告分別為凌置業(三十八歲),任送貨員;及黃志華(四十歲),報稱無業。控罪指二人於去年十一月一日至卅日期間,串謀一個名叫「阿強」的人,意圖嚴重傷害X的身體,中文版的控罪書內未有提及X的性別,英文版則有提及X是一名男子。

兩被告還押候訊

控罪另指首被告於去年十一月卅日,在大埔太和邨一單位內攜有三支仿製火器,即三支氣槍,意圖在攜有該等仿製火器時犯可逮捕的罪行。控方昨強調會反對兩名被告保釋,但辯方透露兩名被告均無提出保釋申請,裁判官遂下令案件押後至本月廿四日再訊,期間將二人還押看管。

對於控方以X代替受害人姓名,大律師陸偉雄直言情況十分罕見,因一般情況下,只有風化案及勒索案的受害人可以代號隱藏身份,目的是保護受害人免受尷尬,以及不會對出庭指證被告卻步,故除非控方有合理解釋,否則一般的傷人案,很少會以代號隱藏受害人身份;但他同意若受害人擔心會被報復,可向控方提出隱藏身份的要求,再向法庭提出申請。

稱恐報復始匿名

法律界人士兼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稱,除非是法庭下令不可公布受害人身份,否則控方不應單方面隱藏受害人身份,否則有削弱公眾知情權之嫌,做法並不適當。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由於案件涉及嚴重暴力及威嚇行為,受害人關注其自身安全及可能發生報復行為,故在控告書以X代表,強調控方有責任平衡公眾知情權及受害人安全。冼國林則稱,由於案件正在審理,他不方便評論。

案件編號:KCCC 463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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