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教局歧視 法官「教路」改理據

【本報訊】一名輕度智障小學男生的家長不滿教育局帶頭歧視,在資助特殊學校聘任外籍英語教師的政策上,將智障學童學校摒諸門外,該家長為此提出司法覆核控告教育局。高院昨指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不成立,但無駁回其申請,反而「教路」指可能有其他理據,法官並決定給予申請人廿一日時間修改理據,再決定是否受理其司法覆核申請。

現年十歲的申請人羅智遠,是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小四學生,他由母親王倩代表提出司法覆核。該校去年曾兩度向教局申請資源聘用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但即使有關政策涵蓋特殊學校,其申請仍遭拒,原因是政策並不涵蓋智障學童學校。

智障校不獲資助聘洋教師

申請人指上述政策歧視智障學童,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和牴觸平機會的《教育實務守則》。法官昨書面判決指,申請人引用之《殘疾歧視條例》條文提出的理據不成立,但法庭卻察覺若申請人引用該例其他條文,則可能有成立的理據,如指控政府在執行政策時涉嫌殘疾歧視。法官指申請人雖無提出相關理據,但法庭看到其依賴的事實,配上法庭認為有可能成立之理據後,便不可視若無睹,單憑申請人提出錯誤理據便駁回申請。

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主席趙張麗文稱,本港就業環境轉變,即使從事快餐店或酒店清潔,均需使用簡單英文,學童長時期接觸外籍教師,有助學習外國英語口音,也增強其膽量,不再懼怕接觸外國人。

案件編號:HCAL 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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