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法官轟控罪削足就履

補習男教師在補習社內要求女生分開雙腿站立朗讀文章,期間趁機將手機放在間尺上,再從後伸到女生裙下涉嫌偷拍裙底春光短片。女生發現即時報警,再揭發被告手機內涉藏另外兩名女生的裙底短片用作自瀆。被捕教師昨於觀塘法院原本承認三項為不誠實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但裁判官認為有關控罪並不合適,質疑控方為了成功落案而「削足就履」,最終不接納被告認罪,並將案排期明年三月九日開審。

被告鍾曜隆(四十六歲)被控在今年五月十二日於旺角廣發商業中心五樓的補習社內非禮女生X,交替控罪則指他在上述時間及地點,為了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另外兩項控罪則指被告在今年四至五月期間,在同一地點為了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被告原本認罪。

「上到上訴庭會好多爭拗」

惟主任裁判官郭啟安質疑,控方因事發地點是私人地方,無法向被告控以一般的遊蕩罪或公眾地方作出有違公德及擾亂秩序行為罪,因而削足就履地以「為了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的罪名起訴,官直言:「我自己用自己部手機,有咩取唔取用」,又批評控方「為咗達到目的將控罪嘅適用性擴到好闊!」

郭官強調只能接受絕無疑點的認罪,否則案件「上到上訴庭都會好多爭拗」,又指:「有時告到就告,告唔到就毋須勉強,唔須要求其搵一條似是而非嘅罪去告。」

控方回應用此控罪控告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早有先例,本案非首宗,惟因過往被告均選擇認罪,暫未有上訴庭案例可援。控方坦承現時未有法例針對偷拍罪行,檢控上有一定困難,經過研究才決定以此控罪落案,並非胡亂挑選。

控方又解釋被告所用的手機,可視作電腦的一種,被告偷拍以滿足私慾就是不誠實獲益;而所謂取用,亦沒有指明是要「非法取用」,故被告可取用自己手機,控罪並無不妥。

郭官最終仍認為控罪不合適而不接納被告認罪,寧排期開審由其他裁判官定奪,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繼續保釋候訊。

案件編號:KTCC 6293/20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 Apps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