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熄匙 先警告後執法

【本報訊】強制停車熄匙條例下周四起生效,司機在六十分鐘內累積空轉引擎逾三分鐘,執法人員可發出三百二十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法例生效首月會先向司機發出口頭警告。除在公家路上執法,執法人員若收到投訴指有人在私家路或停車場違規,亦可到場執法。有私人司機指有需要保持車廂舒適,法例生效後寧可在路面「四圍兜」也不會停車熄匙。有司機則指,計算累積空轉引擎三分鐘時間較為複雜,擔心執法人員執法時或會引起爭拗。

環保署助理署長莫偉全指,停車熄匙條例生效後,交通督導員及環境保護督察均獲授權執法,交通督導員主要在日常巡邏時執法,環保署督察則主要針對停車不熄匙的黑點重點執法及宣傳,如學校、繁忙商業區、人多車多的地方等。執法人員會先判斷司機有否熄匙,如未有熄匙亦不屬可獲豁免車輛,執法人員會以計時器計時,如超過三分鐘,執法人員會發出告票。

司機寧嘥油四圍兜

莫偉全補充,「假如司機唔熄匙少過三分鐘就駕車離開,執法人員不會追車,但若同一司機在六十分鐘內再次唔熄匙,時間會累積計,加埋過三分鐘就違法。」他指執法人員在時間計算上會「預鬆啲」以免爭拗,亦會留下詳盡紀錄作證據。法例生效首月會先向司機發出口頭警告,若無效才發出告票。私人司機鄒先生指,「老細車」須保持車廂舒適,故夏天時他寧可四圍兜路「嘥油錢」也不會熄匙。

強制停車熄匙條例經多年諮詢後終獲實施,因包含多項豁免被批評為「剝光豬」條例,獲豁免的包括的士站內之的士、載有乘客的非專利巴士等,惡劣天氣如酷熱天氣、暴雨警告下則所有車輛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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