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屋綜援婦曲解租金資助

公屋綜援戶婦人興訟向社會福利署追討政府免租免差餉「派糖」措施所「剋扣」的租金資助,並於去年在高院原訟庭獲勝訴,社署昨向高院上訴。上訴庭不斷質疑綜援婦代表律師所提出的論據,更表明聽了其律師約一小時的陳詞後,覺得對方完全曲解案件,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宣判。

要求社署「回水」的綜援婦鄧綺瑜(六十七歲)是筲箕灣興東邨居民,她於○三、○四及○八年,三度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被社署「剋扣」的租金資助共近一萬二千元,但都被判敗訴。她去年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庭當時裁定社署扣起公屋綜援戶的租金資助而「自肥」,是「不公義」的做法,下令社署要把「不義之財」歸還予鄧;社署不服,向上訴庭上訴。

官反駁指資助實報實銷

雖然提出上訴的是社署,但上訴庭看過雙方書面陳詞後,則要求法援署委派給鄧的代表律師在庭上陳詞。上訴庭指小額錢債審裁處已作出上訴庭不能推翻的事實裁斷,裁定租金資助是「實報實銷」,鄧已不用交租,社署也不應付分毫給她。

鄧的律師回應指,公屋綜援戶的租金資助設定一千五百元為上限,顯示租金資助不是「實報實銷」,社署批給鄧的租金資助是公屋租約下的租金,但社署因政府免租免差餉的「派糖」措施,而毋須付全數租金給房委會,節省了的資助應還予綜援戶。

上訴庭卻表示,為租金資助設定上限仍可「實報實銷」,只不過綜援戶未必可以向社署取回全部租金而已。社署直接代綜援戶交租,只要一日不把款項發放給綜援戶,款項都不是對方的,而社署可把節省的租金資助投放在其他社會有需要地方。

而政府一方則在書面陳詞指,社署只是依社會福利機制代綜援戶交租,並沒有扣起綜援戶租金津貼而「自肥」,公屋綜援戶毋須交租;公屋加租不會損害到綜援戶的利益,同樣免租也不應令他們得到額外利益,加上公屋租金資助是「實報實銷」,故社署的行為未有對綜援戶構成不公義。

案件編號:CACV 207/2010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