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出爭產風波的南豐集團家族,集團創辦人陳廷驊的兩名女兒又再為錢銀糾紛鬧上法庭。長女陳慧芳聲稱在美國遭民事追討逾三千六百萬美元(約二億八千多萬港元)欠債,她指始作俑者正是其妹陳慧慧。陳慧芳在美國的法庭要求迫令其妹就事件作證,並取得要求國際法庭協助的文件,陳慧芳早前並向本港的高院申請要求其妹接受查問,高院昨頒下判詞,認為陳慧慧的證供在案中有舉足輕重之作用,下令她須接受查問。
原告陳慧芳,首被告陳慧慧及次被告世和企業有限公司。陳廷驊是次被告的全資擁有人,次被告有一間附屬公司Rostack Investments Inc,在美國經營放貸事務;首被告在○○年十一月前是Rostack的董事。
判詞透露,Rostack於○九年十二月入稟美國加州洛杉磯最高法院,指稱九五年曾借三千萬美元予原告。○六年起,原告每年七月均須就欠款繳付利息,若原告未能支付,Rostack有權追回本金。Rostack在追討文件指,直至○九年五月,原告尚欠它本金二千八百萬美元及利息逾八百萬美元。該案已定於明年一月十七日在美國開審。
原告否認Rostack說法,並稱其父九五年要她在美國猶他州購買牧場,並同意該筆款項是饋贈,首被告也知情;惟因原告與首被告交惡,首被告遂影響其父,首被告之後並控制了Rostack,從而向原告興訟。原告去年十二月在美國的法庭要求索閱次被告文件,又指Rostack現時的兩名董事均受首被告操控,故認為首被告有必要作出交代詳情,惟Rostack的律師則認為沒這必要。
美國法庭在今年三月下令首被告須提供有關該借貸資料,及交代首被告在Rostack的利益等。原告基於美國法庭判令,而向香港高院要求協助。
高院法官在內庭聽取原告申請後,認為首被告與父親及原告關係密切,是該宗美國錢債案中的潛在重要證人,若果拒絕美國法庭的請求,可能會令美國法庭失卻重要證據,從而造成司法不公。再者,法官認為首被告在接受查問時也可提出其案情,認為不會侵害被告利益,遂批准原告申請。
案件編號:HCMP 147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