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供強積金 僱主判社服

【本報訊】強積金制度實施十年以來,不少僱主因拖欠僱員供款被判罰款,昨首次有僱主因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拖欠供款,被法院判罰社會服務令六十小時。

案情透露,獨資經營宏業市場推廣公司的僱主葉偉雄,聘請一名美容師僱員後,未有按《強積金計劃條例》規定的六十日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卻從薪酬中扣除百分之五作為僱員供款,僱主則從來沒有供款,合共拖欠該名僱員五千六百多元。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僱主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六十小時。

積金局營運總監(執法)于海平表示,期望今次判決可加強阻嚇作用,令僱主清楚明白必須履行法定責任。根據法例,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供款的僱主,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若僱主從僱員薪酬中扣除供款但本身未有作出供款,則最高可被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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