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或廉署查視乎有否投票

【本報訊】警方調查種票,廉政公署也調查種票,同為種票,由不同部門調查,原來分別在於懷疑種票者有沒有投票,若有投票,交由廉署調查,若無投票,則由警方調查,故嚴格來說,警方調查的個案只屬選民虛報地址,不屬種票個案。有法律界人士相信,兩種個案執法人員也會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以決定控罪情況。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指出,警方今次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區議會選區)規例》第22條拘捕八名人士,條例列明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故登記選民提供虛假地址即屬違法;而廉署早前落案檢控七人種票,則是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列明有關人士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虛假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舞弊行為。

均諮詢律政司定控罪

他指出,嚴格來說,警方調查的並非種票個案,而是虛假陳述案,相對遭廉署檢控的人士因有投票,或對選舉結果構成影響,相對僅作出虛假陳述較為嚴重,不過,相信兩執法部門都會將案件交由律政司研究,除或檢控兩條法例的相關控罪外,他估計當局會根據所得證據以決定是否加控其他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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