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宗居權案女外傭敗訴

第二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昨在高院下達判詞,法官指八十年代來港當家傭的菲律賓籍夫婦申請人,向入境處申請居留權被拒後提出上訴,○七年該處要求二人撤銷上訴,但准二人以通常居港身份留港,惟又重新計算他們居港年期的做法不公,故裁定一直在港工作的丈夫勝訴,並把他的案件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再審理,但其妻因曾離港及逾期居留,未能符合連續居港滿七年的要求,故駁回妻子的申請。

保安局:歡迎判決

保安局發言人昨回應稱,政府歡迎原訟法庭的判決,駁回該名妻子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當局正研究法庭就其丈夫的判決,並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進一步行動。政府已對原訟法庭就合憲性問題的判決提出上訴,當局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並會盡辦法讓有關法律盡快獲得最終釐清。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Domingo Daniel L.及其妻Domingo Irene Raboy,答辯人是人事登記處處長(即入境處處長)。兩名申請人於○六年向入境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遭拒,二人提出上訴至人事登記審裁處,入境處的人事登記處於○七年要求二人撤銷上訴,並准許二人以通常居港身份留港,二人答應,並於○八年再作申請,才知他們的居港年期須重新計算。

法官在判詞指出,人事登記處於二○○七年發給申請人的信函中,並無要求申請人承諾放棄他們過往的居港年期,只要求兩人撤銷上訴。雖然人事登記處一方指和解已有「終止」的意思,但法官認為「終止」在法律釋意上,一般只用於私人利益糾紛,這些涉及公眾利益的議題,較應以「合理期望」詮釋。故認為申請人有「合理期望」他們過往的居港期仍可作計算之用。

重計年期未符條件

首名申請人(Domingo Daniel L.)連續居港七年並無爭議,但次申請人(Domingo Irene Raboy),雖然她早於八十年代來港,但她於○八年再提申請,其連續居港期亦要在○八年以前七年計算,然而她期間不但曾返菲居住,又曾逾期居留,故不符合連續居港七年的要求,她的申請須被駁回。

案件編號:HCAL 127-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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