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到病除:買處方藥 到「藥房」而非「藥行」

香港藥物規管制度,主要是按藥物的不同類別而有不同程度的銷售規限,處方藥物和第一類毒藥只能在有藥劑師當值的藥房售賣,第二類毒藥則可在藥行或其他零售商店出售。市民該如何區分藥房和藥行呢?

在街上被大家慣性稱為「藥房」的賣藥商店,是否全都有藥劑師駐店,又是否可買到處方藥物呢?根據香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藥房」其實不是可以隨便使用的。但凡店舖的名字包含藥房二字,法律上便是指已註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處所,並且必須符合法例規定由註冊藥劑師控制。市民平日常見到中間有Rx字樣的紅色十字標誌,便是「藥房」專用的標識。

其他零售商如沒有註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卻展示此專有標誌,即屬違法。換言之,市民在街上如看到名稱包含「藥房」二字或紅色十字標誌,即代表在這些店會有藥劑師當值。法例更訂明該處所在營業時間內,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時間有註冊藥劑師在處所內當值。

至於沒有藥劑師駐店,而售賣藥物的店舖又叫甚麼?這類「藥行」和部分超市等,或在法律中定義為列載毒藥銷售商,只能售賣第二類毒藥,因沒有藥劑師故不能處方配藥。

總括而言,市民如要購買處方藥物,必須到有紅色十字標誌的藥房購買,而非毒藥或第二類毒藥如傷風感冒成藥,則可在藥房及藥行買到。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藥物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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