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黃程昨坦言,根據警隊規定,每名疑犯必須最少有兩名警務人員押解,而無論案件大小,也要採取適當預防措施,如鎖上手銬,若察覺疑犯有暴力傾向或案情嚴重,甚至要為其額外扣上鐵鏈。黃續稱,若疑犯上廁所,需要解開手銬時,必須有警員在旁看守,但若疑人立心逃走,趁此時反抗,警員也實在防不勝防,但無論如何,疑犯在看守下逃走,押解的警員一定需要負上責任。
跟足規定行事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現階段難以判斷案件是否與探員疏忽有關,警方需就事件作徹底調查,清晰交代案發經過,始能斷定責任誰屬,他認為警方吸取教訓,嚴格執行押解疑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