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官司費用從何而來

有香港的教會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港府的《校本條例》,終審法院日前駁回教會的上訴,指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

該教會的一位高級神職人員之後開記者會回應有關裁決,認為辦學團體的辦學權被《校本條例》損害,甚至被取消,條例下有辦學權的實際是個別法團校董會,而法團校董會將令政府可獨權控制學校。該位神職人員甚至進行禁食以示悲哀。

《校本條例》的判決固然引起公眾關注,而另有一事好多人想知,就是在今次教會與政府就《校本條例》的訴訟,究竟興訟一方是地區的教會,還是該位教會的高級神職人員呢?這關乎興訟方打官司的費用由誰支付的問題,值得關注。

如果興訟方是教會,那教會的收支紀錄是否清楚記下因這場官司所支付的費用?如果興訟方是該位高級神職人員,那他用以支付這場官司的費用到底從何而來?據外間所知,該位高級神職人員本身並不富有,由此不禁令人質疑,官司費用來自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政治捐款,這就很值得商榷了。

如果該位高級神職人員真是以政治捐款來支付這次《校本條例》官司,那就有問題了。根據香港適用的《普通法》,助訟者以非慈善目的,非法資助訴訟,影響他人權益屬刑事罪行。法例已訂明不能付錢叫人打官司,如果捐款者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資助人跟政府打官司,他就可能干犯這項罪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