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被告若敗訴會向事主致歉

【本報訊】已婚食物環境衞生署女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控告同級男同事性騷擾及索償七萬元案,法官聽完原告和被告雙方陳詞,押後判決。被告在陳詞期間質疑原告由始至終都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但也向法官表示,如果敗訴會應要求向原告書面道歉。

被告陳偉棠重申,與原告A小姐自二○○五年中起兩年多以來,一直保持關係良好,甚為投契,但他後來在街上撞破A與上司表現親密,A的態度隨即大幅改變,更誣衊他性騷擾。

由於該名上司當時有份參與員工升遷的審核工作,他為免白費多年努力及仕途受影響,在署方進行的內部調查中,對事件隻字不提。該名上司現已退休,他才敢說出對方的名字。

被告指,A供稱遭他性騷擾時有其他人目擊事件,但證人作供時均表示看不見、聽不到有關性騷擾。

A接受盤問時,對有關事發時序的問題往往答不到。例如,A在發給平機會的投訴書中提及,食環署裁定投訴理據不足後,曾在辦公室遇見被告,當時被告態度囂張,大聲歌唱。

質疑女同事無證據

被告昨日解釋,他當日返早班及請了半天假,A則返夜班,故二人沒可能碰臉。此外,被告又質疑原告由始至終都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事件。 案件編號:DCEO 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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