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無業「湊仔男」在酒醉下於早上送兒子上學後,遇見一名獨行十二歲校服女生而色心大起,將女生強行拉到大廈後樓梯間非禮,惟女生激烈反抗及向他咬手抓臉,他卻動粗反擊,捉着女生的頭撞地多次及踢她數下才離去。涉案被告早前承認意圖傷人和非禮罪,法官昨判刑時怒斥他非禮不遂,竟向手無寸鐵的女童動粗洩憤作報復,手法兇殘,令女童頭部和雙眼重創,眼更腫至幾乎無法張開,要留院十三天,故將他重囚四年四個月。
卅四歲被告黃祖汗,被控在今年一月十三日於上水清河邨非禮及有意圖傷害就讀中一的十二歲女事主。控方昨庭上透露被告已婚,育有一名六歲兒子,又指他有兩項案底,最近一次是在九六年犯下襲擊他人身體罪,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判刑指,被告向女事主施襲是明顯為非禮不遂而報復和洩憤,而女事主受襲後雙眼、前額和頭皮嚴重腫脹,雙眼更腫至幾乎無法張開,需留院十三天。法官指被告的施襲行為,實在極度危險,女事主腦部沒有受傷害,身體亦無永久性受損,實不幸中之大幸。
法官指斥被告不但將年幼事主強行拉到後樓梯非禮,當對方反抗時,更對手無寸鐵的事主施以如斯暴力,行為兇殘。雖然事主的報告指她的心理沒受重大影響,而被告的精神科報告亦反映他沒有明顯精神心理問題,惟案情嚴重,被告除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
辯方分別呈上被告和其妻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因醉酒才犯案,現已後悔知錯;其妻則指被告為人顧家,她昨亦有到庭支持。
案情指,事主事發早上十時學校完成考試後獨行回家時,被告尾隨她入升降機,當她抵至所住樓層時,被告從後箍着她和捂着她的嘴,並拉她到後樓梯推倒在地,之後伸手入她校裙內撫摸。
事主激烈反抗,被告遂將她頭撞地及腳踢她後逃走。
案件編號:HCCC 28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