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明鏡:香港沒有憲制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引起社會輿論嘩然。

三禪要特別指出的是,回歸十四年,不止一次涉及香港憲制的訴訟,結果多數判決不符合香港大多數人的意願,不符合香港整體和長遠的利益,更為重要的是不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最後都要勞動人大釋法糾正錯誤判決。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複雜的、多方面的,而其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制度性原因是,香港並沒有憲制法庭,只處理民事和刑事等案件的法庭,硬要其處理憲制問題,當然是勉為其難。

如果香港的「一國兩制」還是五十年不變,如果香港的《基本法》今後也還是不想進行修改,以堵塞漏洞,那麼香港還是要繼續面臨這個尷尬的局面。

外傭與非法入境、逾期居留、被法院判監及擔任外國領事等人士,留港時間都不會用來計算申請居港權所需七年年期。這其實在《基本法》起草期間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居港權定義時達成的共識,因此,即使中英後期相爭,沒有了「直通車」,也不影響這個共識。也就是說,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臨時立法會在回歸前「午夜立法」修改的《入境條例》,都體現中英共識。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釋法,也明確指出籌委會意見體現了《基本法》立法原意。

這些,如果高院原訟庭法官稍微做功課,都不會作出違反《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裁決。所以,三禪認為,未來恐怕只有終審法院才有權審涉及憲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