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兩項盜竊罪同審
被告李隆創(廿六歲),報稱廚師,被控於○八年十月至去年五月期間,三度與未成年女友性交;而兩項盜竊罪則指他在○九年四月廿九日偷取姓張女子的提款卡,並提走七千五百元。
被告原本被控盜竊及非法性交兩罪,但案件上次審訊時,原審裁判官馬保華根據他女友證供說二人在三個地點性交過卅多次,便將原本一項的非法性交罪分拆成三項,並把一項盜竊罪分成兩項。
之後高院判被告上訴得直,原因是控方在控告被告一段時間內其中的某次罪行時,沒有將相關之證據部分區分出來,亦無解釋把無檢控的證據部分呈堂的理由。
案件編號:KTCC 715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