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逾卅次案底的爆竊積犯專向大學校園下手,前年兩度爆竊大學被判監後仍不知悔改,出獄甫三周即再犯案,於不足一個月內,五度於中文大學和浸會大學校園,共盜取廿部筆記簿型電腦及現金五千多元等。被告上周在區院承認七項入屋犯法罪,法官昨日判刑時嚴斥他破壞大學安寧,偷竊師生內藏無價的研習成果和個人資料的個人電腦,罪責非常嚴重,重判他入獄六年。
報稱電腦技術員的被告許儀龍(卅五歲),被控在○八年十月及於今年四月廿五日至五月十四日間七度爆竊。控方透露,被告有卅四項案底,其中廿八項是相類的爆竊罪,被告自十六歲開始犯案,上一次因在中大和理大爆竊被判囚三年四個月,今年四月初出獄後三星期即再犯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在過去廿年間有逾卅次案底,屢判屢犯。另外,被告以大學為爆竊目標,○九年已曾爆竊大學,判監後出獄不久再犯本案,且再次以大學為對象。再者,被告偷竊大學師生的電腦,內藏寶貴甚至敏感的資料,價值難以釐定實屬無價。同時,被告是專業慣犯,曾一次過偷走十五部手提電腦,是有計劃及有組織犯案。
法官強調,大學是香港的最高學府、莘莘學子研習的地方,被告屢次在大學下手,破壞天子門生安寧的學習環境,必須重囚以懲以阻嚇被告再犯,且保障學生的利益及社會大眾安全。
案情指被告今年五月十四日中午進入浸大時,遭便衣警員截查搜身,在褲袋內搜出一部黑莓手機,因手機上顯示的非被告名字被捕,警方調查後發現該手機屬浸大一職員財物。被告之後招認曾在之前不足一個月內三次爆竊浸大、一次爆竊中大及一次爆竊沙田政府合署。另外,警方其後再揭發被告於○八年十月曾爆竊灣仔浸信會愛群社會服務處。
案件編號:DCCC 81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