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商女友爭產變輸家

曾在已故「世界船業大王」董浩雲的董氏集團工作、後來自立門戶的航運界商人阮喬坤於○八年去世後,其子興訟向父親之同居女友追討物業及資產,估值達二千六百萬元,女友則聲稱阮曾承諾送贈她所有財產。案件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裁定兒子說法可信判他勝訴,反而阮的女友為求爭產,不惜在宣誓下作偽證及涉嫌偽造文件。敗訴的她除了交還物業外、另交還逾七百萬元現金外,更要支付勝方逾千四萬元訟費。

原告阮明華,是阮喬坤(下稱阮)的兒子及遺產管理人,被告羅美堅。阮在○八年一月去世,享年八十一歲,並無留下遺囑,其遺產包括現金、私人公司股權、股票,及以公司持有的跑馬地雲地利臺、天水圍嘉湖山莊、海怡半島及上海水城南路等多個物業。庭上透露已婚的阮在九二年與比他年輕卅三年的被告同居,九八年與原配離婚,但他並無與被告再婚。

家傭指死前多年已非同住

法官昨裁決指,聽取雙方作供後,接納原告及其弟妹的口供誠實可靠,指阮在○○年起已漸跟前妻及子女修好,原告更將一張阮在○七年與前妻及眾兒孫合照的「全家福」呈堂,成為最佳佐證。另外,官亦接納阮的家傭證供,指阮與被告自○○年起已非同住。

至於被告證供則不可信,法官披露她在○九年曾草擬誓章,試圖申請管理阮在澳洲的遺產,當時她在誓章指二人無意結婚,又指阮沒有子女,這與庭上說法有矛盾。法官認為她此舉顯示是為達爭產,毫不猶豫向澳洲法院說謊。

她在阮死後,利用了阮之子女不懂中文的弱點,旋即以「遺孀」身份辦喪禮;在喪禮上致詞及於報章刊訃聞時,亦自稱是阮的「未亡人」,但這不符事實。

限21日內遷出雲地利臺

法官更指被告在阮死後,擅自發股給自己以控制名下公司,更為此涉嫌偽造文件,謊稱有關決定是阮在生前作出。另外,官亦認為阮若如欲贈樓贈產予被告,不會單靠口頭承諾,而且當時阮與前妻仍未離婚,他與被告同住的雲地利臺有一半業權屬前妻所有,根本欲贈無從。

基於上述理據,法官裁定原告勝訴,下令被告要在廿一日內遷出雲地利臺物業,更要在七日內搬離阮的辦公室及交出其他物業。此外,法官雖不接受被告有欺詐阮名下公司款項的指控,但亦下令她要將七百多萬元公司款項交還,最後要她支付原告訟費。

案件編號:HCA 2628/2008及1609、16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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