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離開警隊的被告早前在區院被裁定一項教唆他人犯罪罪成,法庭昨判刑時嚴斥他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且一犯再犯,但考慮他已因另一案被判監並在將出獄時得悉又因此案被控,必大受打擊,故已給予酌量減刑,最終將他判囚三年九個月。
被告林冠樺(四十一歲)被控於二○○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廿三日間,至少四次與男子麥偉強會面,談及採購越南製冰毒的原材料,其中兩次會面更是被告在警隊當值帶備佩槍期間。
曾因公職行為失當入獄
被告另涉的案件,是指他在○五至○七年間,藉其職權替報案人士蒐集法庭及警隊的保密資料,指去年六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十一個月,今年初才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DCCC 1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