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誠禁離港

【本報訊】被控洗黑錢七億元的英冠球會伯明翰班主楊家誠(圖),上周原本獲區域法院法官批准離港赴英處理球會事務。律政司不服區院決定,緊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覆核,案件昨於高院內庭處理。結果法官決定取消區院判令,重新禁止楊離開香港,換言之楊原定在今日出發的英國之行,現已無法成行。

原定於今日赴英

楊家誠(五十一歲)在今年七月被律政司檢控五項洗黑錢控罪,當時東區法院裁判官准許他以四百萬元現金及三百萬元人事擔保外出,但候審期間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本月初該案轉介往區院提訊,楊當時向區院法官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表示要在本月十五至十九日赴英國處理伯明翰球會的事務;律政司代表曾提出反對,但法官最終批准楊的離境申請,但下令楊出境前,要先向警方匯報在英的行程和地址,並將現金擔保由四百萬元增至八百萬元。

律政司司長在上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入稟,要求覆核區院法官的決定。覆核聆訊昨於高院內庭進行,傳媒及公眾人士則不准旁聽。結果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撤銷區院更改擔保條件之決定,亦即楊在候審期間不准離港的保釋條件已被恢復,而區院要求加大的擔保金額則會發還予楊。據上述條例,此類律政司覆核保釋條件之聆訊,有關結果不能上訴。而媒體除可報道覆核結果外,不能披露相關理據。

案件編號:HCMP 17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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