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期限法例無訂明

市民路不拾遺,通常在報警後三個月後財物仍無人認領,便可將之據為己有,但原來法例並無訂明三個月期限,三個月只為警察程序所列的慣常做法。來自法律界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表示,發放無人認領財物屬民事程序,若財物涉及「好大筆錢」,警方要在合理時間內盡力找尋物主,即使過了三個月期限亦可接受。此外,若拾獲的財物涉及罪案或刑事事件,警方亦不會把財物交給拾獲者。

機場港鐵範圍不發還

涂謹申指出,處理拾獲財物安排屬民事法律,若警方在合理時間內未能找到物主,便會將財物歸予拾獲者所有,一般以三個月為限,但若涉及貴重財物,超過三個月也可接受。不過,若拾獲的物品如染血的利刀、槍械等,警方有理由相信會涉及刑事事件,便不會向拾獲者發給有關物品。

警方在《警察通例》亦對處理拾獲財物的程序有所規範,表明任何人如將拾獲財物交給警署,也應獲發一張財物收據,收據正副本也須註明拾獲者是否打算於指定限期過後認領財物,若果他表示有此打算,警方須通知拾獲者可前往警署領取,負責的警員及拾獲者亦須在報告上簽署核實。不過,若政府僱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拾獲財物,即使最終無人領回財物,也不能領取有關物品。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凡在機場、港鐵範圍及公共巴士拾獲物品,即使交到警方而最後無人認領,失物也不會歸拾獲者所有,而是將物品交予機管局、港鐵及巴士公司處理。

記者鄺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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