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仍未「甩難」,律政司今日會就陳志雲及叢培崑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控罪不成立,以及政府須支付二人訟費的裁決,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直指原審法官的法律觀點出錯,若上訴成功,上訴庭可推翻原審裁決,裁定陳志雲和叢培崑罪名成立,或指示法庭重審,至於第三被告陳永孫則被「放生」,真的可全身而退。
轟動全城的陳志雲涉嫌貪污案上周五裁決,法官裁定三名被告陳志雲、叢培崑及陳永孫五項罪名全部不成立,無罪釋放。律政司發言人昨表示,刑事檢控科經仔細研究陳志雲一案的裁決理由後,決定就案件涉及第一被告陳志雲和第二被告叢培崑的第一至三項控罪,即涉嫌「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身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
律政司指出,是次案件呈述關乎三項控罪中「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此罪行元素。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的法律觀點不正確,而且在案件事實方面錯誤應用有關法律,律政司重申,有關錯誤足以推翻陳志雲和叢培崑無罪的裁決。
事實上,今次上訴的爭拗點主要針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詮釋,有關條例規定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之報酬,即屬違法,法庭的詮釋對第九條日後的運用有深遠影響,因此律政司有必要尋求上級法院澄清有關法律觀點。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上周在裁決時指出,陳志雲是以名人或藝人身份主持○九年除夕倒數的《志雲飯局》,無綫無權抽佣,無綫業務也未有受損,因此陳志雲無犯法;至於陳志雲邀藝人免費為他的新書發布會「撐場」,控方亦無足夠證據證明陳知道思潮分別與奧海城和MaBelle的兩份合約內容,故同樣不能證明陳志雲有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並非罕見,上訴主要針對法律觀點的爭拗,經審訊後上訴庭可裁定被告有罪或把案件發還重審;若檢控一方提出上訴時,已表明即使原審法官在詮釋法例時出錯,但基於事實基礎被告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脫罪的事實則不會受上訴影響。
張達明又指,陳志雲案在區域法院審理,裁決雖然缺乏約束力,但若律政司認為裁決有誤,有需要由上訴庭糾正法律觀點,日後再成為案例,則可避免錯誤再次發生,是恰當的做法。
陳志雲以脫罪之身昨第二日返無綫上班,昨早更與盛傳不和的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在電視城開節目部會議。以沖喜紅裝上陣,一身紅衫、紅鞋出席會議的樂易玲與會期間跟志雲相處融洽,席上人士均覺情況出奇地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