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須48小時內交報告

【本報訊】警務處處長曾偉雄表示,警方一向對使用武力非常審慎,有必要才會開槍,以保護自己及他人可能受到嚴重傷害。任何開槍事件均會進行詳細及全面調查,四十八小時內需提交初步報告予警方管理層。對於是否需要開多達六槍,他表示要留待進一步調查。

向目標身體發射

警方內部對警員開槍有一套嚴格指引,根據《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及槍械使用規定」,警員可在下列情況使用槍械: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有理由干犯了嚴重暴力案件的人士;疑犯企圖逃避逮捕;或者平息騷動及暴亂。而該通例亦要求警員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上述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黃程表示,警員面對襲擊時使用何種武器,需靠現場警員自行判斷。而在一般的警員開槍訓練中,會要求警員開槍時射向對方身體。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亦稱,每一宗案件的實際情況都不同,警員處理時,會根據現場環境作出決定。雖然上月底屯門湖景邨曾發生警員遇襲被割頸事件,但案件絕對沒有影響前線警員的心理,因警員接受槍械訓練時,需代入不同的情景,從而自行判斷應否開槍,教官事後亦會分析其做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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