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運動力量來自人多勢眾,要達此效果,必定是發生了令人怒火中燒的事,加上煽動有效所致。另一決定性因素是,運動模式是否獲大眾接受,無多大風險的遊行示威,參加者必然多;衝擊警察及阻塞馬路,參加者必然較少。
然而,遊行示威在香港習以為常,一千幾百人遊行,政府固然睬你都傻,甚至傳媒也未必感興趣。於是,行動者便有利用「槓桿效應」誘因,設計人數少少、收效多多的運動模式。只得一個人把標語掛在胸前、背上,縱行破腳板亦未必有甚麼成效可言,但這一個人若改在空地燒車胎,效應便截然不同:有煙、有火,雖惹人討厭,但只要有人問:「他為何燒車胎啊?」訊息便有機會傳開。
此乃為何「激進」的論述,特別適用於小眾政治群體。但當小群體逐漸壯大,例如在議事殿堂已獲得議席,「激進」行動便不一定適用。因為受眾質疑,小群體已有機會在議事殿堂發言,為何還要衝擊警察、燒車胎?
他們進一步論述可以是:我們搞參與民主,支持者不會滿足於只由他們的代表在議事堂發言,我們要親力親為衝擊當權者。同時指出,非常時期採取非常手段,當輿論集中關注警察於李克強訪港期間侵犯市民權利,而幾乎完全忽略「替補機制」諮詢即將屆滿,迫不得已藉搗亂公眾諮詢會來重奪傳媒注意。但是,此行動的效果是否如策動者所想,似乎已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