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女入狼口狠母囚七載

中年母親八年前以「唔畀零用錢」為由,脅迫當時十五歲仍是處女的親生女兒,入睡房讓其中年男友強姦,並親睹親生女遭強奪初夜一案,法官昨於高院判女被告入獄七年,男被告重囚十二年。法官狠批案件駭人聽聞,女被告將女兒「送羊入虎口」,斷送女兒貞操,實枉為人母;官又透露女事主至今仍未走出陰霾,寄語希望她今後能展開人生新一頁。

四十九歲無業女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協助及教唆強姦罪,指她在○三年八月某日於寓所內協助和教唆男被告強姦十五歲女事主X;四十九歲無業男被告,則否認兩項強姦罪,經審訊後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官嚴斥「枉為人母」的女被告聞判期間不斷拭淚,男被告則一直垂頭沒有表情。據悉,二人案發後一年已分手,兩名被告昨在庭上亦沒有任何交流。

法官昨引述現年廿三歲X的創傷報告,指X至今仍活在當年「噩夢」中,嚴重創傷後遺症仍然存在,包括自我形象低落,對他人存在不信任,對建立正常人際關係和男女關係存在困難,亦對是否原諒母親和如何跟母親相處存有疑慮,因種種困惑致出現抑鬱症狀,有強迫重複行為。加上X目前要獨力照顧患中度智障的胞弟,可見她心力交瘁。

指證兩被告 官讚勇氣可嘉

法官表示X在事發後多年,確保自己能獨立生活,及安頓好胞弟後,終挺身而出大義滅親,指證母親和男被告,實在勇氣可嘉;法官希望X從今以後能開展人生新一頁。

法官判刑時形容案件駭人聽聞,情節嚴重。女被告不但沒盡母親責任,還濫用自己對X的影響力,以「唔畀零用錢」作威嚇,令X懾於男被告淫威下,強奪貞操。女被告是促成強姦事件的重要一環,罪責與男被告等同,她的行為卑劣,是違反誠信案中最嚴重的一類,但考慮她認罪及出庭頂證男被告,故酌量減刑。

至於男被告,則利用女被告對X的權威而淫辱X,過程沒有做任何安全措施,被捕後仍不認罪,既沒承擔又沒悔意,令X要出庭重溫慘痛經歷,完全沒有減刑理由。

案情指,○三年事發時就讀中四的X與弟弟及女被告同住,當時男女被告成為情侶,男被告不時在X家留宿,某日凌晨,女被告推X入其睡房後,男被告在沒用安全套下在床上強姦X,女被告當時側身睡在同一床上。數日後,女被告再要X入房讓男被告強姦。X一個月後搬回跟父親同住,至去年X有感已長大遂將告知社工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 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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