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引渡制度仍須改善

賴昌星被押解回中國受審,但事情並未告一段落。有人反思,中國花了接近十二年的努力,也未能夠爭取加拿大當局將賴昌星遣返中國受審。有學者說,因為中國跟加拿大的司法互助協定之下,並沒有雙邊引渡罪犯的條例,有些罪犯會把握這個「法律罅」,可以政治庇護為理由向加拿大申請難民資格。

去年,中國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騎警簽署關於打擊犯罪的合作諒解備忘錄,當中有一項是「分贓協議」,意即未來加拿大在境內如查獲中國逃犯帶來的犯罪所得時,需要繳還中國及加拿大當局可充公之份額比例。有人說,這協議為加拿大提供了引渡罪犯的動力,因為加拿大當局可以保有一部分贓款來處理逃犯的司法調查,也可以阻遏經濟罪犯不要前往加拿大尋求庇護。

聞說協議是為對付以賴昌星為首的經濟罪犯而設的,然而,正是有關協議未談得攏,所以有許多涉及經濟犯罪的逃犯包括賴昌星在內,長期滯留加拿大而無法被遣返。

談不攏主要有三個考慮。首先,贓款既然是來自中國,中國政府豈有將贓款分給別國的道理;其次,如果要在「分贓協議」的基礎上,才會有司法互助或引渡逃犯的跨國性合作,司法的公義和公正性豈不蒙上污點;最後更何況,逃犯引渡與贓款分配,兩者沒有從屬關係,就算已經「分贓」,亦不確保加拿大當局會引渡逃犯回中國。

因此,儘管賴昌星最終被遣返,不代表中國的外交或司法的勝利。這十二年的爭取,可見我國在引渡制度上尚有改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