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罰僭建過重 發還再判

【本報訊】建築師被指持有的天台物業有僭建物而遭票控,卻辯稱誤以為只要僭建物無即時危險,屋宇署會酌情容忍,結果被裁判官指斥他挑戰法律。裁判官更明言因為她無權判處被告任何監禁式刑罰,惟有判罰款九萬八千多元。涉事建築師認為判罰太重,較早前提出上訴,法官昨下判詞,認為案件非嚴重至要判監,罰款額有過重之嫌,將案發還裁判署再判。

上訴人葉沛霖,他被指在九龍文運道恒信園的天台單位有一個六百一十三平方呎僭建物,屋宇署於○七年十二月向他發出清拆令,但他未有依循,屋宇署遂票控他○九年十月至去年六月期間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拆除違例建築物及復建受影響部分。葉去年在九龍城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五萬元,另罪行持續的二百四十四天每日罰款二百元。

葉曾在裁判法院提出覆核,並稱他在被票控期間曾代表一名在中環醫院道的客戶,客戶也有一間僭建的玻璃屋,屋宇署表明會票控客戶,葉稱這事令他誤以為只要建築物非有即時危險,屋宇署便會酌情容忍,他認為他的僭建物並不危險,故收到命令時只當作是勸喻信。

指被告漠視警告挑戰法律

原審裁判官聽罷,指斥葉買物業時已知有僭建物,認為葉的刑責與興建者相同,又指葉身為建築師,以處理客戶經驗以為屋宇署不會檢控,認為葉故意漠視當局警告,挑戰法律。高院法官參考過案情後,昨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以判葉入獄的基準作考慮,刑罰可能偏高,而裁判官將葉與建造僭建物者相提並論亦不恰當。

再者,裁判官未有就葉是否真的誤會他不會被檢控而作裁定,認為案件應發還裁判法院並由另一名裁判官重新判刑。 案件編號:HCMA 2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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