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持有佐敦恒豐商場及恒豐酒店的恒豐企業大股東李德義,指稱○八年疑遭法興銀行與信託及其職員誤導下,以為從海外購買股份不用向美國政府繳稅,從而透過一間離岸公司購買逾八千萬美元(約六億二千二百萬港元)的美國花旗銀行非累積優先股,惟最終被扣稅。李因此昨日入稟高院,向法興等追討至少七千多萬港元損失,並要求法庭頒令法興要將事件向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報告。
原告李德義,三名被告是法興銀行與信託、法興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沈麗芳及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公司Leadenham Limited。入稟狀指原告○八年四月到首被告查問投資美國花旗銀行的非累積優先股時,次被告曾向他表示若從離岸公司買股份,將會毋須向美國政府繳稅,次被告並建議原告可透過第三被告購買,可在短時間交易。
原告在同年四至六月,透過第三被告共買逾八千萬美元的優先股,惟他後來發現購買優先股是須繳稅。原告指自○八年十月至今年四月的四個年度,他每年股息收入均被扣三成稅款,少收共九百四十三萬多美元(約七千三百五十多萬港元),尚有其他潛在損失。原告認為是因被告誤導所致,故要求對方賠償。
案件編號:HCA 119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