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表證成立

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一案,區域法院法官昨裁定陳志雲等三名被告五項控罪均表證成立,三人都決定不出庭作供,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就叢培崑付陳志雲十一萬二千元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的《志雲飯局》是否犯法,控辯雙方昨在庭上激辯,法官也加入戰團,質疑有份付款的奧海城及有份收錢的「視帝」黎耀祥也可能犯法。控方特別澄清黎耀祥無犯法,法官要求控方在結案陳詞時解釋清楚。

叢培崑就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兩項控罪提出申請,要求毋須答辯。代表叢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指出,無綫是法定公共機構,但控方選擇以針對私人機構貪污的罪名控告叢,是告錯罪;至於陳志雲則是無綫總經理,主持《志雲飯局》非其分內事,故陳收錢不算犯法。

控方反對申請時指出,陳志雲收錢出席《志雲飯局》,影響到無綫的事務,已經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法官潘兆童則提出質疑,指奧海城最初也支付十六萬元,要求陳主持當日的《志雲飯局》,「奧海城點解唔係offering(提供利益)……?佢都係做緊同樣嘅嘢,點解唔係犯罪?(但)站喺奧海城嘅位置,睇唔到有corruption mind(貪污意圖)。」

辯方:無TVB經理人合約便不犯法

控方回應稱,控方現在是檢控陳、叢兩人,法庭只需考慮他倆是否有意圖干犯《防止賄賂條例》所禁止的行為,毋須考慮奧海城情況,陳是否出席當晚《志雲飯局》會影響到整個由無綫製作的倒數節目,陳未經批准便為此收錢,已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

王正宇反駁說:「黎耀祥點解無犯法?佢都出席(志雲飯局),佢都做TVB節目,點解?因為佢同TVB無經理人合約,收錢無問題。」法官遂問:「如果係咁,黎耀祥都犯法?」王答說:「(如果)有,控方都告埋佢(黎)。陳志雲係唔係無綫management artist(經理人合約藝人)?佢(陳)以藝人或名人身份出席TVB製作嘅countdown(倒數活動)要攞批准?睇黎耀祥就好清楚,(黎)收咗兩萬(元)一定無犯法,否則告埋佢。」

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裁定三被告全部控罪表證成立。三人均決定不出庭作供,但陳志雲已向無綫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發出傳票,要求曾下周一把無綫向外宣布陳復職的通告呈堂,讓法庭了解「受害者」無綫的想法。控方則表反對,質疑辯方想「走後門」把不能呈堂的證據呈堂,又指若把通告呈堂,有可能要傳召方逸華、梁乃鵬及李寶安等全體無綫董事局成員出庭,以解釋讓陳復職理由。法官決定下周一處理此爭議,案件定於七月廿五及廿六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 1214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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