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失蹤的年輕女子,昨晨被人發現伏屍深水埗寓所大廈三樓天井,疑由十二樓天台跳樓,警方在女死者手袋內發現寫上「我想死」遺書,更身懷器官捐贈卡,欲死後將器官捐贈予有需要人士遺愛人間,惟因她當場證實死亡,未能捐贈器官,遺願難圓。
女死者姓洪(廿七歲),據悉,她與祖母同住深水埗欽州街七十八至八十六號八樓一單位。昨晨九時許,大廈一名保安員巡至天台,發現有一個女裝手袋,感到奇怪,四處查看,俯望樓下,赫見有一名女子倒臥在三樓天井上,於是報警。消防員到場,將女事主抬往大廈內走廊,救護員到場證實她已死亡,毋須送院。
洪女的手袋內有手機、樽裝水及銀包,另有一本記事簿,內寫有「我想死」的字句,以及一張器官捐贈卡,其後聯絡到她的兩名女親人到場,認屍確認身份。警方相信洪女在天台跳樓自殺,墮下時曾將大廈一道氣窗玻璃撞毀。
大廈保安員指前日是假期,無大廈保安員當值,未知洪女於何時跳樓,由於有親友指洪女於前晚已失去聯絡,故不排除她在前晚已墮樓,直至昨晨才被揭發。警方初步調查後,認為事件無可疑,事後警方召仵工將屍體舁送殮房,將進一步調查其自殺原因。
雖然女死者有器官捐贈的遺願,但因跳樓身亡無法如願。香港醫學會會長蔡堅指出,假如她已無心跳脈搏,瞳孔放大,在事發現場被當場證實死亡,則身體器官已無用,不能捐贈。因為心、肺、肝、腎等器官必須由血液供氧及養分維持運作,當心臟脈搏停頓,血液停止供應三分鐘,器官便會壞死。皮膚及眼角膜,亦需在心臟停頓死亡後十二小時內捐出。若捐贈者自殺死,警方可能需要進一步將遺體進行解剖驗屍調查,死者器官便無法捐贈。
香港移植運動協會榮譽會長兼伊利沙伯醫院腎科顧問醫生周嘉歡稱,若死者簽署了器官捐贈卡,法律上是可以按其意願在去世後捐出器官,但由於要說服家屬,即使有法律效力,也不會強行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