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10酷刑施虐 七男女候懲

有輕度智力遲緩的廿三歲男子遭六男一女的朋友禁錮五天期間,施以「十大酷刑」虐待,賤招包括以燒紅硬幣灼他手臂、縛在自製「十字架」上及強迫他替另一男子口交及吞精液等。案件審訊後,法官昨裁定七名被告涉及的大部分控罪成立,更直斥事主被迫口交,令人惡心。法官先索閱七人的相關報告,並將他們收押至七月六日始判刑。

男事主早前作供後,在庭外向記者展示遭灼傷的手臂,當中見到滿布密麻麻的圖形灼印。事主透露已沒有與眾被告聯絡,他身旁的女友更不滿地搶着表示不會原諒被告們;事主又指以後交友時會先小心了解對方為人。

七名被告依次是高威文(廿九歲)、李蘭偉(廿歲)、郭啟明(十九歲)、李文財(十九歲)、賴文龍(十七歲)、李芷晴(女,十六歲)及李金城(十六歲)。

六男被告均有案底

他們被控在去年八月十二至十七日涉非法禁錮、意圖嚴重傷害、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七罪。其中第二、三及五被告率先承認部分罪名;首、第四、六和七被告則不認罪。

法官昨裁決指,事主雖然未能記起案中部分細節,但其供詞誠實可靠,而他在案發時的傷勢,相信較控方呈上的照片所顯示的更嚴重,法官又以惡心形容事主被迫替另一人口交的情節,最後裁定面對審訊的被告共七項罪名成立,連同已認罪的被告,一眾先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等報告始判刑。控方則透露除了女被告外,其餘被告均有案底。

案情指,事主於去年八月十二日到「契媽」的元朗住所後,遭七名被告以各種酷刑凌虐。他被禁錮五天內,首被告逼他替另一男子口交,又要他在廁所內吞下精液,事主暗中把精液倒掉,未有飲下。

案件編號:DCCC 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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