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問責制,必須把制度和人事分開,現時的問責制雖然多是公務員舊面孔,這其實只是人事上的重疊。問責制是制度上的改變,最主要是改了行政長官與局長的關係。
回歸初期,公務員的首長是政務司司長,不歸行政長官指揮。當然,原則上政務司司長的老闆是特首,特首可以經政務司司長去指揮下一級的局長和處長,但當政務司司長持不同意見而抵制時,則就令不出行政長官辦公室了。再加上公務員是一個封閉式的系統,高級公務員大多數由大學畢業開始做起,按次晉升,擺在行政長官面前的就只是那一堆,而且公務員升遷調任有一定規矩,通常又是難請難送。
公務員受公務員守則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管,但其中並沒有包括政治工作上的表現,好官我自為之。就算政治上搞出一個大頭佛,但只要不犯規,依章辦事,行政長官是無可奈何的。
當香港不斷政治化,民主選舉的成分愈來愈多,公務員的賞罰任免、考核升遷的規則完全不配合,那根本無以為繼!
一般人看問責制,只是集中看是否有人人頭落地,辭職負責,但這只是某一個非常特殊情況下的結果,更重要和更全面的改變,是對政府高層的要求以及標準改變了,整個遊戲規則改變了,行政長官對他們的期望改變了。
這些高層可能到目前仍未稱職,但最重要的是,衡量他們是否稱職的尺度改變了,而行政長官也有權把他認為不稱職的司局長撤換。誠然,這制度行得未算好,原因有很多,但回復好官我自為之的歲月,肯定是死路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