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公院 醫保竟冇得賠

【本報訊】市民到醫院求醫後向保險公司索償,但原來部分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並不符合保險業界對「醫院」的定義,入住的投保人可能不獲賠償。消委會接獲投訴,有投保人在手術後轉到一間公立醫院接受治療,卻因該院不符合醫院定義,病人索償不果。保險業界稱,部分「醫院」沒有為病人提供手術或治療服務,可能因此不符合定義,提醒市民留意保險合約條款。

投保前應先查詢

投訴人陳先生○四年購買一份醫保,至○九年他到甲公立醫院完成足踝手術,之後被轉至乙公立醫院繼續接受治療。但是事後保險公司拒賠陳先生在乙醫院的相關款項,表示該醫院不符合「醫院」定義,只賠償甲醫院的相關款項。

根據陳先生投保的合約條款,醫院須符合四項條件,即主要向住院病人提供傷病醫療護理、設有診斷儀器和提供進行各項主要手術設施、有二十四小時護理服務及有至少一名駐院醫生。消委會介入後,保險公司強調乙醫院不符合定義。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昨拒絕透露乙醫院名稱,只表示「非大型醫院」,建議各投保人住院前先詢問保險中介人意見,「唔好以為係醫院就一定得。」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稱,該四項「醫院」定義屬業界普遍做法,「部分醫院無手術設備,性質係觀察病人多啲。」他表示,投保人入院前應先查詢中介人,確保該醫院列入保障範圍。

另外,消委會接獲投保人投訴醫保宣傳單張列明「終身保障」、「保證可續保至一百歲」,後來卻被通知購買的計劃被終止,保險公司竟解釋宣傳單張資料只供參考;又有投保人事前未有申報高脂血症及腸胃炎,接受腫瘤切除手術後索賠被拒。保險業聯會主席朱永耀稱,市民購買醫療保險時必須準確呈報病歷,了解清楚保單範圍及條文。

消委會去年接獲六十一宗醫保投訴,逾半涉及保險索償和保費爭拗,較前年八十七宗下降。今年首五個月則有十六宗相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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