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侵權 隨時判監

【本報訊】網上傳播模式日新月異,由過往較簡單的網頁、電郵及網誌,發展到現時的youtube、facebook、twitter及超連結,港府建議修訂《版權條例》,訂明未經授權以「任何電子傳播模式」傳播版權作品,即使並非用作牟利,都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建議令近年極為流行的網上惡搞歌曲,有份創作及傳播的網民亦隨時被判入獄。有網上創作人直斥有關限制猶如網絡廿三條,剝奪市民的創作自由;資訊科技界人士亦認為單純惡搞歌曲作非牟利用途,應可獲豁免。

修改版權例列刑責

政府今日就《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月中交立法會首、二讀。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解釋,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為令版權法經得起考驗,因此在草案中訂明版權人擁有「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獲授權通過任何電子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即屬違法。

張錦輝又謂,相關的刑事罰則會在兩種情況下實施,包括有關行為是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另一情況是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並首次就何損害訂出多種考慮因素,以便法庭判決,包括分發有關版權作品目的、作品的商業價值、複製的數量、分發形式及傷害程度等。他舉例說:「網民惡搞歌曲,整色整水、左搞右搞,因為用咗人哋隻歌,本身係民事侵權;如果用來賺錢,更一定係刑事罪行。又如果呢個行為對版權人造成公害,法庭就要考慮一系列因素,去確定惡搞行為係咪要負刑責。」

張錦輝補充,條例會訂立「安全港」制度,只要網絡服務提供者得悉其服務平台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止有關行為,便只須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市民將雷射唱片歌曲轉換成MP3格式供私人使用,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快取活動亦可獲豁免;網民在互聯網上分享短片或以超連結分享資訊,亦不會負上刑責。侵權行為的最高罰則為每件侵權作品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惡搞歌曲 不獲豁免

曾將香港回歸十周年紀念主題曲《始終有你》惡搞成《福佳始終有你》的創作人林忌批評,今次修例明顯有政治目的,有如網絡廿三條,旨在阻止網民批評港府,並要株連所有相關人士。他認為即使禁止惡搞歌曲,網民仍有其他方式表達意見,希望政府「唔好咁極權」。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亦指,曾要求港府豁免惡搞歌曲行為,但最終仍被納入侵權範圍內,相信會令網民十分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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