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保障人權 香港升值

法律所為何事?授權國家領導施政暢通無阻,移山填海、修橋築路,如履平地,為所欲為?非也,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律功能乃規範民選政府權力,保障民眾權益。是故,國民個人權利,往往包括在凌駕性最高的憲法之中,縱然民選政府在國會擁有多數,亦不可隨意改動。在不少國家,修憲權屬全民擁有,必須經過全民公決通過,方可作實。

老病患入稟高等法院指港珠澳大橋有礙其健康,結果勝訴。法庭判政府環境評估資料不全,未符法律規定,故環保署署長無權批准有關環境評估報告。政府所欠缺者,乃若不建大橋,在大橋擬建成的年份,區內環境情況將會怎樣。即是說,法庭認為政府須以將來同一日子,估計及公告市民,建橋與不建橋,環境將有何分別,好讓他們在知情下,表達對建橋的看法。

有論者對一介老人只顧一己健康,阻礙國家大事,不以為然;更指老病患乃受政客唆擺,才做出此不識大體之事。然而,若老病患夥同無名無姓政客,竟可透過法律程序,阻擋由兩個特區政府及一個省政府參與、並獲中央政府祝福的重大基建項目進度,足見本港法律對個人權益保障之強。

從積極角度看,如斯判例其實有助加強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政府應做的就是按法庭判決,提交完整的環評報告以善後,而非進行上訴,或甚至發動輿論向老病患施加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