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歲上訴人郭添德,被控○九年八月三日於101號巴士上非禮當時廿四歲的女事主。上訴人律師早前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女事主及其男友是誠實證人,並指女事主曾發手機短訊給男友,聲稱在巴士上遭非禮,但該短訊後來卻無故被刪除。律師指女事主與男友口供不但不可信,男友更疑蓄意毀滅證據,兩人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證供細緻 不似捏造
法官昨判決時指,原審時有證人供稱目睹女事主男友是不小心把短訊刪除,男友更為此感到失望,這些證供均很細緻表達出來,不似捏造。此外,法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已把環境證據及其他證據一併考慮,故認為原審裁決無犯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4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