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陷阱處處 惡例打壓藝人

香港容不下街頭藝術?去年雜耍藝人蘇春就在銅鑼灣街頭表演默劇及雜技,警員指有市民投訴表演時所拋的豆袋誤傷途人,最後被控以阻街,雖被判無罪,不過事件引起社會對街頭藝術的爭議。

隨時被控阻街

現時本港並無法例讓市民可合法地在街頭表演,更可能墮入《簡易治罪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法網內,例如在街頭表演來換取金錢的「街頭賣藝」,可能被當行乞查辦,有機會被判罰五百元及監禁一至十二個月,而表演時擺放器材,亦可能被控阻街;發出的聲浪更可能違反《噪音管制條例》。

據了解,警方為免再發生如蘇春就的事件,已提醒前線人員視乎具體情況才決定是否檢控表演者,彈性處理街頭表演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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